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22-08-31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2-03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参股公司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启新”)系

   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进行项目开发,根据项目需要及股东约定,

   公司与合作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预计 2022

   年至 2023 年 6 月公司新增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40000 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概述

    1、公司参股公司南通启新由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进行项目开

发,根据项目需要,公司与合作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

资助,预计 2022 年至 2023 年 6 月公司新增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40000

万元。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
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财务资

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4、公司为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促进合作地产

项目的顺利开发,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

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投入;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

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公司将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

司的实际需求,陆续实施财务资助,并充分考虑资金风险。

   二、 接受财务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1、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由公司子公司浙江

启远实业有限公司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启璋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璋”)分别持有其 50%、50%的股权。

    南通启新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法定

代表人洪涛,注册地址:启东市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圆陀角大道,经营

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出租、房屋工程设计、建筑物拆

除工程服务、道路土方工程、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物业管理、酒店类

企业管理。

    南通启新拥有启东 555,374 平方米(约合 833.06 亩)国有建设

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海上明珠城”项目的一部分统一实施开发,

累计开工面积 235,090 万平方米,暂未进入销售阶段。最近一年又一

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              250,969.06            257,303.00
       总负债              249,361.66            256,385.94
       净资产                1,607.40               917.06
                         2021 年 1-12 月        2022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1,415.63              -690.34

    2、南通启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公司关联人。

    3、上海启璋系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9 月,注册资本 7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亿,注册地址:上海市

长宁区虹桥路 1157 号 329 室。

    4、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上海启璋或其指定方(合称

“合作方”或“绿城方”)分别向南通启新提供了 80,197 万元、71,413

万元借款,双方借款本金差额系因合作协议约定的双方各自使用南通

启新质押物的数量差异所致。南通启新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

时清偿的情形。

   三、 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项目合作之初的约定,在项目公司出现自己无法解决的资金

缺口时,公司、绿城方应按新湖方 50%、绿城方 50%的比例为南通启

新提供股东借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和项目公司日常运营需要;项目

公司统一按年利率 7.5%或双方股东届时协商一致的标准向出借方计

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季计提,按年结算。

    如任一方未按期足额提供股东投入的(“未足额投入方”),为不

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营,保证目标项目开发经营顺利进行,另一方

(“投入方”)可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全部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
东借款按 13.5%/年的利率向项目公司计收利息。若未足额投入方在

投入方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之日起满 30 日仍未按持股比例投入

的,则双方启动协商机制,协商期限为 10 日,协商期间投入方全部

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借款仍按 13.5%/年的利率标准向项目公司计

收利息。协商期满未协商一致,则投入方有权选择继续提供股东借款、

或相应调整持股比例、或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四、 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为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促进合作地产项目

的顺利开发,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按

股权比例同比例投入;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

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公司将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司的

实际需求,陆续实施财务资助,并充分考虑资金风险。

   五、 董事会意见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

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被资助对象

经营正常,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能力,且公司采取了多项风险防范措

施,本次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六、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
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更好地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范围不属于《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

则》等的规定。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上述议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预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

提供财务资助本金余额 77.17 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18.93%;逾期未收回的本金 3.52 亿元,其中:与上海逸合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往来款,因其经营状况恶化,面临较多诉讼采用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36 亿元;与杭州新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往来

款,因其经营不善处于歇业状态,已计提坏账准备 0.08 亿元。公司

将密切关注各其他应收款对象的经营情况,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