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补充确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 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更好地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补充确认的财务资助不属于《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 则》等的规定。 本次补充确认的财务资助议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上述议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22 年 9 月 1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