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9-0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2.9.16
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 交易概述
1、公司参股公司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启新”)
由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进行项目开发,根据项目需要,公司与合作
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预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 2023 年 6 月公司新增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 40000 万元。
2、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
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财务资
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二、 接受财务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1、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由公司子公司浙江
启远实业有限公司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启璋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璋”)分别持有其 50%、50%的股权。
南通启新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法定
代表人洪涛,注册地址:启东市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圆陀角大道,经营
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出租、房屋工程设计、建筑物拆
除工程服务、道路土方工程、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物业管理、酒店类
2
企业管理。
南通启新拥有启东 555,374 平方米(约合 833.06 亩)国有建设
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海上明珠城”项目的一部分统一实施开发,
累计开工面积 235,090 万平方米,暂未进入销售阶段。最近一年又一
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 250,969.06 257,303.00
总负债 249,361.66 256,385.94
净资产 1,607.40 917.06
2021 年 1-12 月 2022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1,415.63 -690.34
2、南通启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公司关联人。
3、上海启璋系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9 月,注册资本 7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亿,注册地址:上海市
长宁区虹桥路 1157 号 329 室。
4、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上海启璋或其指定方(合称
“合作方”或“绿城方”)分别向南通启新提供了 80,197 万元、71,413
万元借款,双方借款本金差额系因合作协议约定的双方各自使用南通
启新质押物的数量差异所致。南通启新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
时清偿的情形。
三、 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根据项目合作之初的约定,在项目公司出现自己无法解决的
资金缺口时,公司、绿城方应按新湖方 50%、绿城方 50%的比例为南
通启新提供股东借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和项目公司日常运营需要;
3
项目公司统一按年利率 7.5%或双方股东届时协商一致的标准向出借
方计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季计提,按年结算。
2、风险防范措施
1)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股东方将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投入;
根据协议约定,如任一方未按期足额提供股东投入的(“未足额投入
方”),为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营,保证目标项目开发经营顺利进行,
另一方(“投入方”)可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全部超持股比例提
供的股东借款按 13.5%/年的利率向项目公司计收利息。若未足额投
入方在投入方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之日起满 30 日仍未按持股比
例投入的,则双方启动协商机制,协商期限为 10 日,协商期间投入
方全部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借款仍按 13.5%/年的利率标准向项目
公司计收利息。协商期满未协商一致,则投入方有权选择继续提供股
东借款、或相应调整持股比例、或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2)公司将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司的实际需求,陆续实施
财务资助,并充分考虑资金风险。
四、 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为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促进合作地产项目
的顺利开发,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按
股权比例同比例投入;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
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公司将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司的
实际需求,陆续实施财务资助,并充分考虑资金风险。
五、 董事会意见
4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
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被资助对象
经营正常,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能力,且公司采取了多项风险防范措
施,本次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六、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
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更好地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范围不属于《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
则》等的规定。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上述议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6 日
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
证发〔2022〕1 号),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交易应当组织有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交易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本节所指交易 本节所指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 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6
1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一)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一)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外的交易 保、关联交易外的交易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 1、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
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 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 准:
1、主营业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至 50%(含本数);
5%至 20%(含本数);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至 50%(含本数),
经审计净资产的 5%至 20%(含本数),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至 50%(含本数),
审计净资产的 5%至 20%(含本数),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 10%至 5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
至 2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过 100 万元;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的 10%至 50%(含本数),
营业务收入的 5%至 20%(含本数),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7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至 5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
5%至 2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 100 万元。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取其绝对值计算。 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
2、非主营业务 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审议批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2.5%至 10%(含本数);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50%以上;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经审计净资产的 2.5%至 10%(含本数),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 2.5%至 10%(含本数),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过 5000 万元;
2.5%至 1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过 5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营业务收入的 2.5%至 10%(含本数),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过 5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8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2.5%至 1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过 5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1、主营业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9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2、非主营业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25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25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2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办理工商备案手
续。
本次修正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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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补充确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 交易概述
1、公司参股公司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启新”)
由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进行项目开发,根据项目需要,公司与合作
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
至 8 月 9 日间向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18,260 万元。
2、因公司工作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新规理解有误,在年初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时遗漏统计对参股公司南通启新的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
序,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上述交易予以补充确认。
3、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
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财务资
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二、 接受财务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1、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由公司子公司浙江
启远实业有限公司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启璋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璋”)分别持有其 50%、5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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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启新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法定
代表人洪涛,注册地址:启东市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圆陀角大道,经营
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出租、房屋工程设计、建筑物拆
除工程服务、道路土方工程、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物业管理、酒店类
企业管理。
南通启新拥有启东 555,374 平方米(约合 833.06 亩)国有建设
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海上明珠城”项目的一部分统一实施开发,
累计开工面积 235,090 万平方米,暂未进入销售阶段。最近一年又一
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 250,969.06 257,303.00
总负债 249,361.66 256,385.94
净资产 1,607.40 917.06
2021 年 1-12 月 2022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1,415.63 -690.34
2、南通启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公司关联人。
3、上海启璋系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9 月,注册资本 7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亿,注册地址:上海市
长宁区虹桥路 1157 号 329 室。
4、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上海启璋或其指定方(合称
“合作方”或“绿城方”)分别向南通启新提供了 80,197 万元、71,413
万元借款,双方借款本金差额系因合作协议约定的双方各自使用南通
启新质押物的数量差异所致。南通启新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
时清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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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根据项目合作之初的约定,在项目公司出现自己无法解决的
资金缺口时,公司、绿城方应按新湖方 50%、绿城方 50%的比例为南
通启新提供股东借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和项目公司日常运营需要;
项目公司统一按年利率 7.5%或双方股东届时协商一致的标准向出借
方计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季计提,按年结算。
2、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8 月 9 日,公司向南通启新提供
财务资助 18,26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日期 财务资助金额(万元) 利率(%)
2022-1-26 1000 7.5
22022-3-18 500 7.5
2022-6-16 1000 7.5
2022-7-15 1000 7.5
2022-8-9 14760 7.5
3、风险防范措施: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股东方将按股权比
例同比例投入;根据协议约定,如任一方未按期足额提供股东投入的
(“未足额投入方”),为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营,保证目标项目开
发经营顺利进行,另一方(“投入方”)可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
全部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借款按 13.5%/年的利率向项目公司计收
利息。若未足额投入方在投入方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之日起满
30 日仍未按持股比例投入的,则双方启动协商机制,协商期限为 10
日,协商期间投入方全部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借款仍按 13.5%/年
的利率标准向项目公司计收利息。协商期满未协商一致,则投入方有
权选择继续提供股东借款、或相应调整持股比例、或相应调整利润分
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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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为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促进合作地产项目
的顺利开发,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按
股权比例同比例投入;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
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
五、 董事会意见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
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被资助对象
经营正常,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能力,且公司采取了多项风险防范措
施,本次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六、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补充确认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
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更好地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补充确认的财务资助的范围不属于《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
务资助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规则》等的规定。
本次补充确认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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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请审议。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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