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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1-12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3-00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湖集团”)
担保金额:为新湖集团提供担保金额 1.49 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
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 228.47 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
提供的跨境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
计 178.69 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 30.07
亿元。

 对新湖集团的担保有反担保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的进展


    一、担保进展情况
    (一)2023年1月1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宝石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49

亿元。

    (二)本次担保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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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新湖集团

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建立以人民币 50 亿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

为对方贷款提供担保。互保的期限:签署日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各

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13、2021-026)。

    本次担保均发生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 湖 集 团 成 立 于 1994 年 11 月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 37,738.33 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
李萍女士分别持股 53.07%、22.76%;注册地: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
2 号;法定代表人:林俊波;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
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3,087,709.35 万元,
负债总额 1,475,293.8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612,415.56 万元;
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808,104.90 万元,净利润 65,064.27 万元。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3,175,007.83 万元,负债
总额 1,473,468.54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701,538.29 万元;2022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404,791.09 万元,净利润 63,027.39 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新湖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
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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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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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担
担保                             担保   实际发生               审议的担   保后的   融资                               是否有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方式                                      保证期间                             担保内容
  方                             金额     日期                 保额度     担保余   期限                               反担保
                                                                            额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             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
                                                                                          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
                                                                                          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             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
                                                                                          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             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
                                                                                          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             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
                  中国建设银行
本公                                                连带责任                              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            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
       新湖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1.49   2023/1/10               50.00     30.07    1年                                 是
司                                                  保证担保                              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            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
                  杭州宝石支行
                                                                                          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             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
                                                                                          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             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             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
                                                                                                    年止。                     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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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湖集团资产质量良好、业务发展稳定,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
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
融资保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
且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有有效的风控措施,不会给本公司带来风险。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47.58亿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继续
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
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
见公司公告临 2021-013、2021-026)。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30.5亿元(不包含对
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81.08%;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228.4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6.05%,其中对控股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78.69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30.07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43.84%、7.38%。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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