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2-1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1、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和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
2、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同意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1、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
不利影响,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
2、公司编制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总体来
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切实可行。
3、公司将在参考多家金融机构相关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后谨慎选
择交易对方。中信银行是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 A+H 股商业银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较多,公司预计可能与其发生相关交易,符合公
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
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上述议案,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2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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