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2-1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
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
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
外汇期货、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
生产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适用本
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
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1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等相应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
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对外披露,同时应
当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二)公司预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额度范围内审批外 汇
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负责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
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2
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
(二)审计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对外汇市场、
外汇汇率走势等进行研究;对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总体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送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等总体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
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
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二)财务管理中心根据货币汇率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内,制订并执行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
案。
(三)财务管理中心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具体交易方案进行操作,与合作金融
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财务管理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包括合约的成交
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信息等,并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财务管理中心应至少
每季度向总经理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情况。
(五)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
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六)审计部应至少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3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在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
范围内,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
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
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管理中心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及审计部负
责人报告,并提交分析报告,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消的原因,分别说明套期工具和
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执行。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