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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3-02-22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3-01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湖集团”)向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安财通”)转让 10.00%股份,不触及要约

   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风险提示:(1)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数

   量占其所持股份的 81.30%,完成上述股份转让需新湖集团对部分

   质押股份做出解质押安排。(2)本次权益变动需经相关部门合规

   性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

   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接到

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通知,为协助本公司进一步争取地方政策支

持、全面深化合作,推进公司转型,优化本公司股东架构,2023 年 2

月 21 日,新湖集团与新安财通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有关规定,

现将协议内容提示公告如下:

                                  1/6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新湖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本公司 2,786,910,170 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2.41%;新湖集团及其

   一致行动人黄伟、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4,909,203,85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7.09%。

        2023年2月21日,新湖集团与新安财通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新湖集团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新安财

   通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859,934,3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

   本公司总股本的10.00%),转让价格为2.64元/股(未低于协议签署日

   前 一 日 新 湖 中 宝 收 盘 价 的 9 折 ), 转 让 价 款 合 计 现 金 人 民 币

   2,270,226,55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亿柒仟零贰拾贰万陆仟伍佰

   伍拾贰元整)。

        上述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新

   湖集团将直接持有本公司1,926,975,87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2.41%,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4,049,269,556股

   股 份 , 占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47.09% ; 新 安 财 通 将 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859,934,3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0%。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占本公司总股                     占本公司总股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本比例                           本比例
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   4,909,203,856       57.09%       4,049,269,556          47.09%
                                        2/6
动人
    其中:新湖集团   2,786,910,170   32.41%    1,926,975,870     22.41%
新安财通                   0               0    859,934,300      10.00%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1)甲方(转让方):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湖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成立于1994年11月,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37,738.33万元,黄伟先生和

   其配偶李萍女士分别持股53.07%、22.76%;注册地:杭州市体育场路

   田家桥2号;法定代表人:林俊波;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

   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2)乙方(受让方):衢州市新安财通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注册资本:25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凯旋南路6号1幢A-1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C8PDCF7Q

           成立日期:2023年1月1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黄力钧

           截至目前,新安财通合伙人及其认缴比例如下:


                                     3/6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比例

  1       衢州绿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9.80%

  2       衢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90%

  3       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4.90%

  4       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0.4%

                    合计                           100.00%

      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2、转让股份数量:859,934,3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10.00%)。

      3、转让价格及价款:转让价格为2.6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现金

人民币2,270,226,55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亿柒仟零贰拾贰万陆

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4、付款安排

      受让方支付任何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以各自先决条件获得

全部满足为前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就其中一项或数项条件进行豁

免。

      4.1 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 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 双方有合法的权利,已取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批准,以签

订和履行本协议;

      (3) 过渡期内并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4) 本公司已依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本协议的签署进行公告;
                                     4/6
    (5) 全部或任何部分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锁定限制或承诺,

且未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设置第三方权利或债务负担,

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6) 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确认以下内容:“自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本书面确认文件出具之日,转让方在《股

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保持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

且不具误导性,且转让方未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

    (7) 双方配合向上交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

议转让确认表》等材料,上交所已出具合规确认意见,确认本协议约

定的股份转让;

    (8) 标的股份已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4.2 受让方应于上述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

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20亿元。

    4.3 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本协议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2)交割日起5年(60个月)内,本公司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股

票总市值每日均超过400亿元。

    4.4 受让方应于前款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270,226,552元。

    5、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6、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交割日以前予以解除或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5/6
    (2)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

    (3)本次股份转让未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

    (4)发生任何本协议约定的重大不利变化。

    7、自交割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新湖集团应促成其向本公司推

荐/提名并当选在任的1名非独立董事辞去该职;受让方应在上述期限

内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名1名具备任职资格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自交

割日起90个工作日内,新湖集团应及时提议或/及促使本公司董事会

召集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成为本

公司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

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对股份表决权的行使

不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就转让方在新湖中宝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

不存在其他安排。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2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宜的进展

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2 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