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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中宝: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3-04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3-01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湖集团”)
担保金额:为新湖集团提供担保金额 1.55 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
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 226.67 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

提供的跨境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
计 177.12 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 30.07
亿元。

 对新湖集团的担保有反担保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的进展


    一、担保进展情况
    (一)2023年3月2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

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亿

元。

    2023年3月2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0.55亿元。

    (二)本次担保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

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新湖集团

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建立以人民币 50 亿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

为对方贷款提供担保。互保的期限:签署日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各

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13、2021-026)。

    本次担保均发生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 湖 集 团 成 立 于 1994 年 11 月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 37,738.33 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
李萍女士分别持股 53.07%、22.76%;注册地: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
2 号;法定代表人:林俊波;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
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3,087,709.35 万元,
负债总额 1,475,293.8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612,415.56 万元;
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808,104.90 万元,净利润 65,064.27 万元。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3,175,007.83 万元,负债
总额 1,473,468.54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1,701,538.29 万元;2022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404,791.09 万元,净利润 63,027.39 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新湖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
情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本次担
担保                             担保   实际发生              审议的担   保后的   融资                               是否有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方式                                     保证期间                               担保内容
  方                             金额     日期                保额度     担保余   期限                               反担保
                                                                           额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1                                                    之日起三年。2、商业汇票承
                                                                                       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
                                                                                       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
                                                                                       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
                                                                                                                              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
                                                                                       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起三年。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
                                                                                                                              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农业银行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
本公                                               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
       新湖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3/2               50.00     30.07    1 年 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     是
司                                                 保证担保                                                                   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
                  杭州城西支行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
                                                                                                                              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
                                                                                       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发生
                                 0.55                                                                                         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
                                                                                                                              用。
                                                                                       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
                                                                                       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
                                                                                       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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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湖集团资产质量良好、业务发展稳定,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
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
融资保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担保以双方互保关系为基础,
且提供了足额反担保,有有效的风控措施,不会给本公司带来风险。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48.08亿元。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继续
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
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
见公司公告临 2021-013、2021-026)。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330.5亿元(不包含对
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81.08%;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226.6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61%,其中对控股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77.12亿元,对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30.07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43.45%、7.38%。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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