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09
证券代码:600210 证券简称:紫江企业 公告编号:2016-010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4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 618 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27,974,51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8.2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
会议,副董事长郭峰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2 人,董事沈雯先生、胡兵女士、沈臻先生、唐继
锋先生、独立董事黄亚钧先生、刘熀松先生、薛爽女士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
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孙宜周先生、赵毅琦女士因公务原因未
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高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7,746,915 99.94 227,600 0.06 0 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7,746,915 99.94 227,600 0.06 0 0.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27,746,915 99.94 227,600 0.06 0 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相互担
保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1,033,647 95.95 240,392 2.09 225,000 1.96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号
(%) (%) (%)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211,439 98.01 227,600 1.99 0 0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11,211,439 98.01 227,600 1.99 0 0
的议案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
3 11,211,439 98.01 227,600 1.99 0 0
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
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相
4 10,973,647 95.93 240392 2.10 225000 1.97
互担保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 4 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紫江集团、沈雯先生、郭峰先生回避了
该议案的表决。紫江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410,375,073 股;沈雯
先生为紫江集团的董事长,持有本公司 6,000,403 股;郭峰先生为紫江集团的副
董事长,持有本公司 100,000 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朱玉婷、张杨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