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30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
本着勤勉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
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1、为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02,000,000.00 元。
2、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18,484,082.05 元 。
3、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2,000,000.00 元。
4、没有为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无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6、无为非法人单位提供的担保。
7、无为个人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 620,484,082.05 元,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的 12.62%,均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合理利用所需要。公司的担保决策程
序合法、合理、公允,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发生违规担保,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核对财务报表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认为:该专项报告中所发生的资金往
来情况属实,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
三、关于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的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
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的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的反应公司财务状
况,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对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全体董事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董事会换
届选举,本届董事会提名沈雯先生、郭峰先生、胡兵女士、沈臻先生、唐继锋先
生、陆卫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张晖明先生、文学国先生、
徐宗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上述候
选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董
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董事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独立董事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有碍独立性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上述提名,并将上述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0年的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与关联方的合作是公司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充
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为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
获取公允收益,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进行以及经营业绩的稳定
增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和 2019 年 9 月 19 日 发布了《关于修订印
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和《关于修订
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对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对
于首次执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
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
致的,无需调整。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2019 修订)(财会〔2019〕8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
施行,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
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2019 修订)(财会〔2019〕9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
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
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
溯调整。
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关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七、关于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在额度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推出的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不会对公
司资金使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购买的结构性
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理财产品将及时进行跟踪并评估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审
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独立董事:黄亚钧、刘熀松、薛爽
日期: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