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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泉实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2月)2012-02-16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的日常工
作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
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
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因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为公司提供服务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服务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
    (6)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填写《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填写的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时,填写的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填写的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及时将本条第一款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
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
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监会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
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将自查和处罚
结果报送证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江泉实业                                       公司代码:600212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
                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
                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
                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
                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
                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