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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泉实业: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8-20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编号:临 2013-025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会议时间:2013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二)股东和代理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所持股份 96,924,17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8.94%。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连德团先生主持本次

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 5 人,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 5 人;公司在

任监事 3 人,实际出席 3 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同意股数
议                                   占出席股    反   反对股数占出    弃   弃权股数占出   是
案                        同意       东大会股    对   席股东大会股    权   席股东大会股   否
        议案内容
序                        股数       东所持有    股   东所持有效表    股   东所持有效表   通
号                                   效表决权    数   决权比例(%)   数   决权比例(%    过
                                     比例(%)
     关于变更公司经                                                                       通
1                     96,924,171    100%       0         0          0         0
     营范围的议案;                                                                       过
     关于修改公司章                                                                       通
2                     96,924,171    100%       0         0          0         0
     程的议案。                                                                           过

           议案 2 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

       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斌、张婕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