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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泉实业:关于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11-29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编号:临 2013-030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3年12月17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12月13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2013年12月17日上午9时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会议

     5、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6、会议地点: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www.sse.com.cn网站披露的《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

       2、截止 2013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3 时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需

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需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

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

记。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登记时间:2013 年 12 月 16 日

                 上午 8:00-11:00    下午 13:00-16:30

       联 系 人:陈娟

       联系电话:0539-7100051

       传    真:0539-7100153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工业园三江路 6 号

       邮 编:276017
3、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差旅费自理。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授权委托书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3
 年12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
 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意见
表       决     内   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说 明:请在相应意见栏划“ √”。


 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
 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
 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委托人如果是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剪报或复印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