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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泉实业: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5-03-0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江泉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问
                      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山东江泉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或“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 年 2 年 9 日发出的《关于
对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5】第 0114 号)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对上述情况答复如
下:

一、 2015年1月13日,你公司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相关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陈光、刘东辉、张峰、毛芳亮、上海
新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汉易天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对2015年至2017年重组标的资产实际净利润和预测净利润的差额予以补足。
2015年2月4日,你公司公告又称,部分交易对方对上述补充协议约定的盈利预
测补偿义务提出异议,要求减少盈利预测补偿义务。请补充披露上述异议涉及
的交易对方、具体原因和异议理由,同时请公司对照重组相关协议,说明部分
交易对方的异议行为是否违反了补偿协议的约定条款。如是,请说明公司是否
已采取具体措施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答复】

       (一)涉及的交易对方

       本次对盈利预测补偿义务提出异议的交易对方包括上海新北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新北”)、毛芳亮。

       (二)具体原因及异议理由

       2014 年 7 月 22 日,唯美度国际分别与上海新北和毛芳亮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书》,唯美度国际将其持有的北京唯美度 21.0624%股权中的 18.148%分别转让
给上海新北 13.2913%和毛芳亮 4.8567%,每元出资的转让价格为 168.39 元,本
次股权转让价格参考本次重组完成后,上海新北和毛芳亮对应拟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价值进行确定。即,在公司重组初步审计和评估基础上,以北京唯美度 16
亿元、上市公司 6 亿元为评估基础价,计算出上市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数,根据各
自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乘以江泉实业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3.42 元/股。

    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最终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4)第
194 号《评估报告》,以 2014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本次交易的拟置出资产的
评估值为 67,300.50 万元。根据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最终出具的
京信评报字(2014)第 193 号《评估报告》,以 2014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本
次交易的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 160,229.50 万元,上海新北和毛芳亮取得北京唯
美度的股权价格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价格基本一致。因此在首次申报到证监会
时,上海新北和毛芳亮未参与盈利预测补偿,同时其他 PE 机构也未参与盈利预
测补偿。只有陈光和刘东辉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交易向参与业绩补偿的
陈光和刘东辉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8,123.64 万股,占其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3.13%。
虽然上述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但由于仅部分交易对方承诺在利润补偿期内就
置入资产净利润实现情况与净利润预测情况的差额予以补偿,如在利润补偿期内
本公司净利润实现情况不足承诺净利润时,有可能出现参与业绩承诺补偿的上述
交易对方所取得的股份数量低于用于补偿盈利不足部分所需的股份数量的情况,
不足部分由陈光和刘东辉承担偿还义务并进行现金补偿。

    2014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查的反馈
意见,其中反馈意见问到本次业绩补偿可以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是否符合《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次交易仅陈光和刘东辉参与业绩
承诺能否覆盖风险。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间内,北京唯美度实际实现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低于其预测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时,陈光、刘东辉将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进行补偿,其他 7 名交易对方未进行盈利预测补偿承诺,其可能产生的补偿义务
由陈光、刘东辉代为履行。陈光、刘东辉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与第二大股
东江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仅相差 11.23%,如果北京唯美度在盈利预测
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盈利低于承诺的净利润,陈光、刘东辉将可能因履行补偿义务
而丧失实际控制人地位。若北京唯美度实际完成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
67.66%,陈光、刘东辉以股份补偿后的持股比例将低于第二大股东江泉集团的持
股比例。若北京唯美度实际完成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 33.30%,可能存在陈
光和刘东辉股份不足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的风险。为了顺利推进本次交易,经过
协商除了陈光和刘东辉以外的其他交易方表示可以签署补充盈利预测承诺协议,
承诺在其获的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内,以获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为限参与盈利
预测补偿,并于 2015 年 1 月 12 日签署补充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其中上海新北和
毛芳亮承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江泉实业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上述 36 个月锁定期内,对实际净利润和预测净利润的差
额按通过本次重组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如期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且本次交易首次
申报的审计基准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截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补充标的资产 2014 年度的财务数据。由于标的
资产的审计、核查工作量较大,所需时间较长,因此上海新北和毛芳亮预计在重
组完成前持有标的资产权益的时间将超过 12 个月,其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
可以仅锁定 12 个月。

    因此上海新北和毛芳亮认为,在其股份仅锁定 12 个月,且其取得标的资产
股权的价格系参照标的资产评估值确定,未享受标的资产的评估增值。除标的公
司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包括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松禾成长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均享受了标的资产的评估增值,其通过重组取得的股份
也仅需锁定 12 个月,但其只承担 1 年的盈利预测补偿义务。上海新北和毛芳亮
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承担 3 年补偿义务不合理,故而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向北京唯美度发出修改盈利预测承诺的函。

    独立财务顾问在获知该等信息后紧急召集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进行磋商,期
间上海新北和毛芳亮由于上述原因坚持缩短或不参与盈利预测补偿,重新修改盈
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独立财务顾问在征求交易各方的意见后,交易各方希望暂
时撤回申请材料,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后再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因此由上市公司
于 2015 年 2 月 3 日向上海交易所提出停牌,并于 2015 年 2 月 4 日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了撤回材料的申请。自提交撤回材料申请后,独立财务顾问多次组织交易各
方进行磋商,未能达成一致,2015 年 2 月 15 日上海新北和毛芳亮提出不参与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由此陈光和刘东辉经过审慎的考虑,并与上市公司达成一致决
定终止本次交易。

    (三)违约责任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主要内容是约定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如果盈利预
测补偿期内标的资产未实现承诺利润,交易对方需履行补偿义务。补偿义务的产
生以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为前提。因此,部分交易对方提出异议行为并未违反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条款。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协议自《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生效之日起生效。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能生
效:1)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协议经各方主体董事会、股
东大会、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3)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截至目前,本次重组方案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尚未生效。因此,交易各方均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海新北的工商资料、合伙协议、2013 年度及 2014 年
上半年财务报告,取得了其对外投资说明函、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说
明、上海新北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
声明,核查了其与标的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并就其提供的资料取得了《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之承诺函》。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毛芳亮的身份证件,取得了其关于控制的其他企业的
说明、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说明,核查了其与
标的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就其提供的资料
取得了《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之承诺函》。

    2014 年 12 月 26 日,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查的反
馈意见,反馈意见中关于“本次业绩补偿可以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交易仅陈光和
刘东辉参与业绩承诺能否覆盖风险”相关问题,独立财务顾问以书面的形式向
参与本次交易的各方说明情况,表示由于陈光和刘东辉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与第二大股东江泉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仅相差
11.23%,如果北京唯美度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盈利低于承诺的净利润,
陈光、刘东辉将可能因履行补偿义务而丧失实际控制人地位。经测算若北京唯
美度实际完成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 67.66%,陈光、刘东辉以股份补偿后的
持股比例将低于第二大股东江泉集团的持股比例。若北京唯美度实际完成净利
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 33.30%,可能存在陈光和刘东辉股份不足以弥补上市公司
损失的风险,对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为了顺利推进本次交
易以及避免出现实际控制人变动,陈光和刘东辉希望其他交易对方参与盈利预
测补偿。经过协商,除陈光和刘东辉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表示可以补充签署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在其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锁定期内,以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数
量为限参与盈利预测补偿。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是各交易
对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并且具有补偿的能力。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江泉实业重组的相关协议,与交易各方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均为交易各方真实意思表示,部分交易对方对盈利
预测补偿方案提出异议,未违反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条款。由于重组相关
协议尚未满足生效条件,因此交易各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 请公司董事会说明在审议并披露本次重组方案时,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
务,是否与交易各方进行了充分沟通,是否审慎地考虑并披露了影响重组的相
关因素,并请独立董事出具专项意见。

【答复】

    (一)重组方案的审议情况

    2014 年 9 月 9 日上午 9 点,江泉实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5 名董
事全部出席本次董事会。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
议案》等议案。

    2015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 点,江泉实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5 名
董事全部出席本次董事会。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签订<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

    (二)与交易各方沟通情况

    2014 年 6 月 12 日公司股票停牌以来,独立财务顾问协助江泉实业就发行股
份锁定期、盈利预测补偿等重组方案相关事项与交易对方保持了充分、密切的沟
通。经各方沟通、协商,2014 年 9 月 9 日,公司与各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
效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4 年 12 月 26 日,江泉实业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41309 号)。根据反馈意见的精神以及与中国证监会沟通情况,
江泉实业就盈利预测补偿事宜分别与各交易对方进行了沟通,并在此基础上签署
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与重组相关的协议均是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签署的,为协议各方真实意
思表示。

    (三)影响重组的相关因素披露情况

    江泉实业已在《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之“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五节 风险因素”部
分对本次重组相关的交易风险进行了提示,包括:
    1、本次交易可能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审批风险

    3、标的资产估值增值较大风险

    4、盈利预测风险

    5、上市公司负债转移尚未取得全部债权人同意的风险

    6、北京唯美度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风险

    7、备考盈利预测未包含对华宇铝电投资收益的风险

    其中,在本次交易可能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中,公司对风险进行了如下
提示: 由于取得证监会核准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
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
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对象及本公司均有可能选择终止本次交易,
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终止的风险。”上海新北、毛芳亮对履行全部补偿
义务提出异议,是上述风险中提到的“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
的情形之一。

    江泉实业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部分对合
同生效条件做了如下披露:

    “《重组协议》于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需授权委托书)本人签字加盖双
方公章。

    2、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己经按照《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之规定,经本协议各
方相关主体董事会、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等审议通过。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4、满足本条所有条件之日后第一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江泉实业有关重组的董事会
     会议资料,并进行了适当核查。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江泉实业与交易
     各方进行了充分、密切的沟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重组方案,签署了重组相
     关协议,并在《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对影响本次重组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了充分披露。
     全体董事在审议并披露重组方案时,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了董事义务。

     三、 请公司披露本次重组标的资产2014年盈利预测的完成情况,并说明标的资
     产的盈利能力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

     【答复】

         公司与标的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由于本次重组标的资产 2014 年度审计
     工作尚未完成,目前尚无法确认 2014 年度盈利预测是否完成。截止目前,根据
     与标的公司管理层沟通情况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未发现导致标的资产盈利能
     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江泉实业与标的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由于本
     次重组标的资产 2014 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目前尚无法确认 2014 年度盈利
     预测是否完成。截止目前,根据江泉实业与标的公司管理层沟通情况及标的公
     司提供的资料,未发现导致标的资产盈利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四、 请公司提供关于公司撤回本次重组申请材料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并自查本次重组预案披露并复牌后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公司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知情人对你公司股票的买卖情况。

     【答复】

         江泉实业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就本次重组预案披露并复牌后至 2015 年 2 月 2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自查。

         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如下:
                                                                              过户价格
  姓名          身份           过户日期    过户股数    结余股数    过户类型
                                                                                (元)
         江泉实业副总经理之
段永芳                        2014-10-31       1,200       1,200   买入             10.03
         配偶
         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
孙桂友                          2014-9-18     -100          0   卖出            5.64
         司副总经理
                                2014-9-26    4,800      4,800   买入            8.5
                                2014-9-26    6,200     11,000   买入            8.33
                                2014-10-8    2,900     13,900   买入            9.3
                              2014-10-10    -4,500      9,400   卖出            9.2
                              2014-10-10      -500      8,900   卖出            9.2
                              2014-10-14     5,000     13,900   买入            8.5
                              2014-10-15    -3,900     10,000   卖出            8.55
                              2014-10-16    -3,700      6,300   卖出            8.7
张晓茹   标的公司财务总监
                              2014-10-16    -4,300      2,000   卖出            8.7
                                2014-11-3   -2,000          0   卖出            9.09
                                2014-11-4    1,600      1,600   买入            9.3
                                2014-11-4     800       2,400   买入            9.3
                                2014-11-4    2,600      5,000   买入            9.3
                                2014-11-6   -1,000      4,000   卖出            9.6
                                2014-11-6   -3,216       784    卖出            9.6
                                2014-11-6     -784          0   卖出            9.6

         除上述人员外,江泉实业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江泉实业股票的行为。

     五、 请公司明确披露后续推进本次重组的具体工作安排,是否可能修改重组标
     的资产的盈利补偿承诺。如是,请说明是否可能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变化,
     后续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答复】

         独立财务顾问与重组交易各方进行了沟通。经江泉实业与交易对方进一步协
     商,上海新北、毛芳亮仍然对履行全部补偿义务持有异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江泉实业将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六、 请公司明确说明是否可能由于无法在2015年6月底前与相关交易方就异议
     事项达成一致而终止本次重组。如是,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因素。
【答复】

    鉴于因上海新北、毛芳亮对补偿义务的异议导致本次重组无法按原方案继续
推进,经交易各方协商,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