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 交易实施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 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 现对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1、本次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 可实施程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鉴于交易对方明确提出终止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无继 续下去的可能。我们同意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3、上述交易事项相关材料详实完备,同意将《关于终止重大资 产重组的议案》等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