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 交易实施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 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阅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交易对方明确提出终止重组,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 2、本次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 可实施程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的相 关内容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