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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泉实业: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5-04-23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

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结合本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公司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及专项监督的

基础上,针对公司内控运行中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截止2014年12

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

价,具体内容报告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公司聘请的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相

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为指导,以风险导

向、全面性、重要性、成本效益性为公司内控基本原则,内部控制评

价范围涵盖合并范围内公司所涉及的业务和事项。公司2014年度重点

评价内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社会责任、资金

管理、存货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
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股权投资、预算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筹资

管理、担保管理、合同协议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内部审计监

督及评价、人力资源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关联交易管理等

重要业务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

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反舞弊管

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内部审计制度》和《风险控制管理

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组织开展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风险承

受度、经营状况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定性认定标准,并

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定性的认定标准情况

如下:

    (一)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

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

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

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

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

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

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

响水平高于重要性水平(营业收入的 0.5%)。

    重要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

响水平低于重要性水平(营业收入的 0.5%),但高于一般性水平(营业

收入的 0.1%)。

    一般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

响水平低于一般性水平(营业收入的 0.1%)。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

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存在的迹象包括: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

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其他

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2、定量标准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或缺潜在负

面影响等因素确定;

缺陷等级      直接财产损失                      潜在负面影响

                                 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

                                 成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    500 万元(含)以上
                                 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被媒体频频曝光负面新闻。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

重要缺陷   50 万(含)--500 万元   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被媒体曝光且产生负面影响。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
一般缺陷      50 万元以下
                                 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