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江泉实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5-05-14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0 层

            邮编:61004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电话: (86-28)6510-5777; 传真: (86-28)6510-1850

                        网址: www.tylaw.com.cn 邮编:61004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5)天(蓉)意字第 13 号



致: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或“公司”)2014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00 时在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
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
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斌、张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
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九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
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5年4月22日,江泉实业召开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召
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2015年4月23日、2015年5月8日,江泉实业
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类型和届次、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程序、会议审议程序、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3日
下午14:00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江泉实业
董事长连德团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江泉实业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3,451,5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

    综上,本次会议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3,597,0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9%。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江泉实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部分江泉实业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
大会的二次通知》中列明。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其
     中:在对下述第 9 项和第 10 项议案进行审议时,由于其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
     东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同时,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会
     议应对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之表决情况进
     行单独计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数据。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
                                                                                         表
                                 股东大               股东大                股东大
序                                                                                       决
       议案名称                  会股东               会股东                会股东
号                股份数额                 股份数                股份数                  结
                                 所持有               所持有                所持有
                   (股)                   额(股)              额(股)                果
                                 效表决               效表决                效表决
                                 权的比               权的比                权的比
                                 例(%)              例(%)               例(%)

      《 关 于
      2014 年年   93,596,0                                                               通
1     度报告全                   99.999       0          0.000    1,000          0.001
                     98                                                                  过
      文及摘要
      的议案》
      《 关 于
      2014 年度   93,596,0                                                               通
2     董事会工                   99.999       0          0.000    1,000          0.001
                     98                                                                  过
      作报告的
      议案》
3     《 公 司    93,596,0       99.999       0          0.000    1,000          0.001   通
    2014 年度       98                                             过
    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
    议案》
    《 公 司
                 93,596,0                                          通
    2014 年度
4                           99.999    0    0.000   1,000   0.001
    财务决算        98                                             过
    报告》
    《 公 司
                 93,596,0                                          通
    2014 年度
5                           99.999    0    0.000   1,000   0.001
    利润分配        98                                             过
    预案》
    《关于审
    议续聘会
                 93,596,0                                          通
    计师事务
6                           99.999    0    0.000   1,000   0.001
    所并支付        98                                             过
    其年度报
    酬的议案》
    《关于听
    取 2014 年   93,596,0                                          通
7   度独立董                99.999    0    0.000   1,000   0.001
                    98                                             过
    事述职报
    告的议案》
    《关于计
                 93,596,0                                          通
    提 2014 年
8                           99.999    0    0.000   1,000   0.001
    减值准备        98                                             过
    的议案》
    《关于预
    计 公 司
                                                                   通
    2015 年度    192,900
9                           99.484    0    0.000   1,000   0.516
    日常关联                                                       过
    交易的议
    案》
    《关于为                                                       通
10 公 司 股 东   192,400    99.226   500   0.258   1,000   0.516   过
    华盛江泉
     集团有限
     公司银行
     贷款、承兑
     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
     案》
其中:参加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对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
                                股东大            股东大             股东大
序                              会中小            会中小             会中小
        议案名称
号                    股份数    股东所   股份数   股东所   股份数    股东所
                      额(股)   持有效   额(股) 持有效   额(股) 持有效
                                表决权            表决权             表决权
                                的比例            的比例             的比例
                                (%)             (%)              (%)

       《公司 2014
5      年度利润分     192,900   99.484   0        0.000    1,000     0.516

       配预案》
       《关于审议
       续聘会计师
6      事务所并支 192,900       99.484   0        0.000    1,000     0.516

       付其年度报
       酬的议案》
       《关于计提
       2014 年减值 192,900      99.484   0        0.000    1,000     0.516
8
       准 备 的 议
       案》
       《关于预计     192,900   99.484   0        0.000    1,000     0.516
9
       公司 2015 年
     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
     案》
     《关于为公
     司股东华盛
     江泉集团有
10   限公司银行 192,400      99.226   500      0.258    1,000   0.516

     贷款、承兑
     提供担保额
     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