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泉实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5-12-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金茂大厦 4403-4406 室
邮编:200120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403-4406室
电话: 021-58797066; 传真: 021-58796758
网址: www.tylaw.com.cn 邮编: 2001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或“公司”)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上海市
浦东杨高南路 889 号上海东锦江希尔顿逸林酒店三楼三重阁会议室召开。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天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
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雯律师、王蕾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1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
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七
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
决议公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5 年 12 月 2 日,江泉实业召开公司八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议,作出
2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等决议。2015 年 12 月 3 日,江泉实业董
事会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出了《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杨高南路 889 号上海
东锦江希尔顿逸林酒店三楼三重阁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江泉实业董事长方海良先
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江泉实业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8,443,5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3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25,022,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
综上,本次会议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3,466,2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6%;其中,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含持股
5%)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25,06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
江泉实业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均合
3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通知》中列明。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本次会议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同时,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对
中小投资者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结果数据。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 出 席 占出席 占出席
股 东 大 股东大 股东大 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会 股 东 会股东 股份 会股东 结果
股份数额 股份数
所 持 有 所持有 数额 所持有
(股) 额(股)
效 表 决 效表决 (股) 效表决
权 的 比 权的比 权的比
例(%) 例(%) 例(%)
《关于公司董
1 93,443,598 99.97 22,700 0.03 0 0 审议
事、监事年度津
4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贴的议案》 通过
其中,参加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 占出席股 占出席股
议案名称 东大会中 东大会中 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 股份数 小股东所 股份数 小股东所
股份数额(股)
持有效表 额(股) 持有效表 额(股) 持有效表
决权的比 决权的比 决权的比
例(%) 例(%) 例(%)
《关于公司董事、监
1 25,040,400 99.90 22,700 0.10 0 0
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页)
5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