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编号:临 2016-006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拟以人民币 120,593,757.73 元向山东维罗纳新型节 能建材有限公司出售本公司下属江兴建陶厂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2 月 29 日,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或“甲 方”)与山东维罗纳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或“乙方”)签 署《资产及负债转让协议》,将下属江兴建陶厂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转让给受 让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 120,593,757.73 元。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 2016 年 2 月 29 日,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关 于出售江泉实业下属江兴建陶厂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的议案》,全体董事出席会 议,经审议表决,一致同意以人民币 120,593,757.73 元转让江兴建陶厂的全部资 产及相关负债。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通过本项交易,可使公司进一步优化企业资 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没有关联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公司八届二十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 调查。 (一)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山东维罗纳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6 年 1 月 21 日 股东名称:李秀强 注册地点: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寨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朱启东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经营范围:新型节能建材的生产、销售及技术推广(不含建陶、铸造、页岩 砖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交易对方主要业务:新型节能建材的生产、销售。 (三)交易对方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本次交易标的名称为公司下属江兴建陶厂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交易类 别为出售资产 。 2、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 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 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兴建筑陶瓷厂成立于 2003 年 10 月 15 日,生产销售:地板砖。江兴建陶厂已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起停产, 目前已处于关停状态。 4、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80,783,394.73 137,599,848.76 负债总额 87,613,951.90 50,723,787.99 资产净额 193,169,442.83 86,876,060.77 项目 2014 年度 2015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176,169,085.33 43,000,899.08 净利润 -22,787,251.2 -117,330,297.27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评估后,出具了编号为“鲁正信评报字(2015)第 0162 号”的资产评估报 告。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次资产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 价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依据评估对象的实 际状况、有关市场交易资料和现行市场价格标准,并参考资产的历史成本记录, 以企业不继续经营、资产非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评 估。经评估,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 12,307.90 万元。具体 评估结果如下: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截止日期:2015 年 6 月 30 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B-A D=C/A× 100% 1 流动资产 4,589.00 4,589.00 - - 2 非流动资产 9,170.99 12,791.28 3,620.29 39.48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4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5 长期应收款 - - - 6 长期股权投资 - - - 7 投资性房地产 - - - 8 固定资产 9,170.99 12,791.28 3,620.29 39.48 9 在建工程 - - - 10 工程物资 - - - 11 固定资产清理 - - - 12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13 油气资产 - - - 14 无形资产 - - - 15 开发支出 - - - 16 商誉 - - - 17 长期待摊费用 - - -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20 资产总计 13,759.98 17,380.28 3,620.29 26.31 21 流动负债 5,072.38 5,072.38 - - 22 非流动负债 - - - 23 负债合计 5,072.38 5,072.38 - - 24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8,687.61 12,307.90 3,620.29 41.67 (三)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下属江兴建陶厂应付账款合计 5,410,987.88 元,其中主要应付单位为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临沂江腾商 贸有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于交割日前,转让方应就江兴建陶厂相关负债已由 其转让给受让方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若债权 人不同意债务移转的,可由受让方代转让方向债权人偿还相关债务,亦可由受让 方将该等债务所涉款项支付给转让方,由转让方向债权人偿还,此种情形下,转 让方应自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前述款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有关债权人。 四、《资产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合同主体 转让方: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山东维罗纳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2、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双方一致同意,以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与江兴建陶厂相关的净资产评估值作为基础,结合转让标的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变动情况(经审计净资产增加值约 251.48 万元),并考虑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专项审计基准日之后至本协议项下转让标 的交割日期间转让标的预计可能产生的净资产减少(约 500 万元)确定本次转让 的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转让的价款合计人民币 120,593,757.73 元。 3、款项的支付方式: 本次转让所涉转让价款分以下两部分支付: 首付款:在本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将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转 让价款中的 51%,即人民币 61,502,816.44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期款:自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交割日起 12 个月内,乙方需将转让价款 剩余的 49%,即人民币 59,090,941.29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转让标的交割日确定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5、过渡期内事项的有关约定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转让标的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应善意 履行保管江兴建陶厂全部资产的义务;过渡期内转让标的所产生的收益由乙方享 有,所产生的亏损亦由乙方承担;除甲方恶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上述资产减损外, 上述资产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交割日(不含当日)后,甲 方不再负责转让标的和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提供 转让标的相关资料,亦不得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在过渡期内应积极推进资产的转移、负债的转移、人员的安置、文档资 料的移交等事项。乙方同意,过渡期结束后转让标的的全部权利与义务、风险与 收益由乙方承担。 6、人员安置 本次转让所涉甲方江兴建陶厂有关员工安置采取“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甲 乙双方确认,于转让标的交割日,在前述员工同意的情形下,甲方与江兴建陶厂 在册员工、乙方签署三方协议将劳动合同主体直接变更为乙方与前述人员,乙方 承诺前述被接收员工的工作岗位、薪酬制度、福利待遇、社保缴费地区、社保缴 费比例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若前述员工不同意与乙方签署劳动合同的,由 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确认,于转让标的交割日前(不含当日),被安置员工应发而未发 的工资、依法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金、应报销的费用、应享有的福利 安排及与甲方被安置员工有关的、在转让标的交割日之前尚未解决的支付义务、 劳动纠纷和因乙方接收甲方前述员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 自转让标的交割日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再承担由此产 生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7、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成立,待甲 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转让有关事项后生效。 8、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的约定均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交割日前办理完毕资产交 割手续,每逾期一个自然日按未交付资产价值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 期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要 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给付价款的,每逾期一个自然日,乙方应按 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甲方有 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 足额赔偿。 若存在一方违约,守约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合理支出的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 担违约责任,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乙方的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根据协议约定,首付款在协议生效后 5 个 工作日内付清,第二期款由乙方利用标的资产运营后的收入或其他筹款进行支付。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由于乙方对标的资产的运营或筹款是否成功有一定风险,协 议已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尽可能保障公司利益。 五、该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根据目前江泉实业下属江兴建陶厂处于关停的现状,经本公司第 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决定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可获得一定的收益,受相 关税费因素的影响,具体收益金额尚不能确定,预计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 此次交易而得到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由于项目实施尚存 有不确定因素,因此,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交易标的的审计报告 (三)交易标的的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