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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泉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30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九届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拟签订<借款合同>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借款将用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食品安全产业并购基金及增资
深圳子公司,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控股股
东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
披露。
    我们同意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霍庭、王家亮、史剑梅
                                               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