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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江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暨增持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2020-11-28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ST 江泉            编号:临 2020-028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
               暨增持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深圳景宏益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景宏益
诚”)及其一致行动人于 2020 年 7 月 7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
公司股票合计 1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2931%,并计划在本次增持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增持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少于 1000 万股(含本次已增持数量)。具体内容详见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20)。

    ●增持计划实施进展:2020 年 7 月 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景宏益诚及
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5,448,7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累计增持数量已超过计划区间下限的 50%
且累计增持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

    ●本次权益变动为控股股东履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
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增
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收到
公司控股股东景宏益诚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通知:根据增持计划,景宏益诚及其一
致行动人累计增持数量已超过计划区间下限的 50%且累计增持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1%。现将本次增持计划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及本次增持情况

    (一)增持主体:景宏益诚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州市景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
称“湖州景宏”)、宁波益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宁波益莱”)。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景宏益诚持有公司股票 65,667,07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2.83%,湖州景宏、宁波益莱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
资价值的认可。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 A 股股份。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累计增持数量不少于 1000 万股。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对
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及股票价格的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0 年 7 月 7 日起 12 个月内。增
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
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2020 年 7 月 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景宏益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3,613,4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71%;
湖州景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1,234,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24%;宁波益莱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累计
增持公司股票 601,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12%。

    截至目前,景宏益诚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5,448,7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累计增持数量已超
过计划区间下限的 50%且累计增持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增持资金未能及时
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增持主体将根据股本变动情况,对增持
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五)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增持期限届满后,公司将根据增持主体的通
知发布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披露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
持股比例。

    (六)公司将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