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江日初、金喆、史剑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