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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泉实业: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5  

                          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3 点在山东

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四路 302 号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凤

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十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十届七次

监事会决议公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山东江泉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3 点在山东省临沂

市罗庄区罗四路 302 号江泉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彤

宇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7278028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4.223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702804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734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2499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8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

简称“中小投资者”)8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24998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8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

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296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879%;反对248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296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879%;反对248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296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879%;反对248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0296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879%;反对248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0296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879%;反对248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反对2483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296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879%;反对248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反对2483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296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5879%;反对248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