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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泉实业:江泉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5-27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要求,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
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一、公司拟与上海庭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
青城有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胜库华商贸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之补充性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山东江
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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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修订稿)》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史剑梅、江日初、金 喆
                                              2021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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