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撤回申请文件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十届十五次(临时)董事会拟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撤回申请文件系经过充 分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 司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及 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日初、金喆、史剑梅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