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撤回申请文件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 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 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系公司综合考虑外部环 境变化以及内部实际情况需要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 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撤 回相关申请文件。公司十届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江日初、金喆、史剑梅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