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 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申请授 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子公司2022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及为授信额度内 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二、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十届二十三次(临时)董事会议审 议通过,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江日初、金喆、史剑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