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慧充:绿能慧充十一届二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绿能慧充 公告编号:2023-010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二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以电话、邮件、传真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十一届
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上午 11:00 以通讯方
式召开了公司十一届二次(临时)监事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魏煜炜主持。出席本次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
规定的法定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合
法有效。本次监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四)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股权
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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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
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 3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 3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
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二)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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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 3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特此公告。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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