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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能慧充:绿能慧充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3-04-21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
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