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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经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10-30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ST 经开       公告编号:临 2020-075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方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方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
   证监决 [2020]11 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丰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锦
   华、倪伟勇、廖永华、潘笑盈、谭汇泓: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2018 年 9 月-2020 年 2 月,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春经开或公司)以子公司持有的定期存单为质押物为控股股东万丰锦源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锦源)借款提供了多笔担保,累计担保金额
   9.48 亿元,累计质押定期存单 9.95 亿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
   万丰锦源担保余额 6 亿元,质押定期存单 6.26 亿元;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 7 亿元,质押定期存单 7.31 亿元;截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解除担保前,公司为万丰锦源担保余额 9.48 亿元,质押定期存
   单 9.95 亿元。上述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未在临时报告、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中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 2019 年年报中披露了上述担保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20]120 号)第一条的相关规
   定。控股股东万丰锦源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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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长春经开时任董事长吴锦华、
时任总经理倪伟勇、时任财务负责人廖永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潘笑盈、时任
董事会秘书谭汇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
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长春经开、万丰锦源、吴锦华、倪伟勇、廖永华、潘
笑盈、谭汇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公司要建立健全防范违规对外担保的内控机制,
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相关人员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
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
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方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
及相关责任方将充分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
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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