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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斯林: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4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派斯林数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

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

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依据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

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上述股份回购的目

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

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公司于 2020 年 7月 3 日发布《长春经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更名前名称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方便投资者查阅,本

所律师引用公告原名称,下同),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完成首次回

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10,215 股。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发布《长春

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公告》, 截至

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

为 7,042,531 股。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发布《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2%暨回购进展公告》,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10,104,935

股。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8 日发布《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

购股份比例达3%暨回购进展公告》,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15,510,535 股。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22 日,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26,465,677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5.69%。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1

年度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 30,971,319.92 元,按10%提取盈余公积

3,097,131.99 元,加上以前年度结余未分配利润 952,804,859.91 元,减去

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的股利 41,663,884.29 元,本年度累

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939,015,163.55元。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 2021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剔除回购账户股份)

分配利润。拟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数

438,567,203 股为基数(总股本 465,032,880 股,扣除回购账户库存股

26,465,677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0.45 元(含税),共派

送现金红利 19,735,524.14 元,占 2021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15.01% 。 本 次 分 配 后 公 司 剩 余 可 进 行 现 金 分 红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919,279,639.41 元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

 配等权利,基于上述情况,公司 2021年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

 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公司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数 438,567,203 股为基数(总股本

465,032,880 股,扣除回购账户库存股 26,465,677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送现金红利 0.45 元(含税),共派送现金红利 19,735,524.14 元,占

2021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5.01%。本次分配后公司剩余可

进行现金分红的未分配利润 919,279,639.41 元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6,465,677 股,不参与本次

利润分配。

     三、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方式及影响测算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

分配,无送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

本=438,567,203×0.045÷465,032,880≈0.042元/股

     以本次申请日2022年6月8日前一交易日2022年6月7日收盘价

7.08元/股为参考价 :

     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

的现金红利=7.08-0.042=7.038元/股;

     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

的现金红利=7.08-0.045=7.035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

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
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7.035-7.038|÷7.035=0.0426%<1%。

    因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

以下。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于莹


承办律师 :谷美蕙




                                            2022年 6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