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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斯林: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2-03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权,规范监事会组织行为和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等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决定,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具
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二)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三)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委托
          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六)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书面授权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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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具
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四)对涉及数额大的投资、融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关联
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进行监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委派监事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必要时列
席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或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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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
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
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公司
有权对负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
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
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
    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二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当进行记录。监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自监事会收到过半数监事书面签署的监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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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监事会决议生效。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必要,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权。
    第十七条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书面授
权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在发生股东大会或职工选举更换监事的情况时,其后召开的第
一次监事会由新任监事和余任监事出席,如有必要,可以请前任监事列席该次会
议。在更换的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的情况下,其后召开的第一次监事会由一名余
任监事主持,该次会议应选举出新监事会主席。在全体监事同时更换的情况下,
其后召开的第一次监事会由新任监事协商派一名监事主持会议,该次会议应选举
出新监事会主席。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最近一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审查公司财务决算报告情况,从监督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
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的事项;
    (七)董事会提议的事项或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例会上,监事会应当审议有关上一年
度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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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
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监事均
应发表意见。监事会会议可采取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监事根据有关规定应被解
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讨论议题
尚有疑点问题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
下次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记录,会议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会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做出简明扼
要的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监事签字(包括代理
监事的签字)。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决议内容需要,监事会可以将决议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抄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董事会、经理班子给予答复
的决议事项,监事会应安排监事专项负责与董事会、总经理沟通落实决议事项,
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监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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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随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发展和监事会运作的实践不断
完善本规则,如发现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应及时做出
修改。本规则的修改需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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