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4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制订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目前实际情况,也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要求,同时在注重回报投
资者的前提下,该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故同意公司董
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报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及内控审计
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且
该所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子公司昌海制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子公司昌海制药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昌海制药
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提升企业凝聚力,增强竞争力,为核心队伍
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昌海制药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 彭师奇 黄董良 朱建伟 陈乃蔚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