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 (上 海)事 务所 法僮 音 W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冫事务所 关于浙江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 zO21年 第 -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葸 见书 / 致 :浙 江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 荨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⒛ 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于 ⒛21年 4月 21日 在浙江绍兴滨海新城致远中大道 168号 浙江医药总部 1号 楼 佃 1会 议室召开。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以 下简 蛾 “ 称 本所 ”)接 受公司委托 ,指 派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见证 ,并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规则》”)、 《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 浙江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在 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 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 ,依 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 。 见 本所律师 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 本所律 师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 愿意为此 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⒛21年 3月 31日 发布《浙江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 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日期 、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 ,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会议 ,也 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告 知了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 日、 登记方式 以及 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并 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 , 告知股东可在现场会议当天特定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十五 日前发布 。 国浩律 师 (上 海D事 务所 沣 律 音 m拉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 本 次股 东大 会 现场 会 议于 ⒛ 21年 4月 21日 在浙江 绍 兴滨海 新城 致远 中大 道 168号 浙 江 医药 总 部 1号 楼 们 1会 议室 召开 ,网 络 投票采 用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网络投 票系 统 ,通 过 交 易系统投 票平 台的投 票 时 间为 ⒛ 21年 4月 21日 的交 易 所 时 间 段 ,即 ⒐ 15-9∶ 25,9:30~11∶ 30,13:OO-15∶ OO,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⒛ 21年 4月 21日 ⒐ 15ˉ 1000。 彐 的 '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 足 叮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 。 诋 攫 l ' v ` 瓿 二 、召集人资格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 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其 于 ⒛21年 3月 30日 召开 的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符 合有关法 、 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二 )出 席会议人员 根据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 书以及本 次股东大 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 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代 表有表 决权股份 ⒉ss攵Ⅱ ¢》 股 ,占 公司有表 决取股份 /总 数的 ∷;7`79p%。 本所律师查捡 了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 ,确 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 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出 席现场会议的还有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邀 请的其他人 员 以及见证律师 。该等人 员均具备合法有 效的参 会资 格。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合 法有效 ,符 合 《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 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审 议 内容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共审议议案 一项 ,即 : (D《 浙江医药关于与太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太景医药研发 (北 京 ) 有限公司签署 《补充协议》 的议案》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 ,不 存在对未经公 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 情形 。 (二 )表 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 ∷· 前述议案经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 东 、股东代理人 以现场记名投票 、网络 〓 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 决 ,其 中现场投 票情况 由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进 熘 行计票、监 票 ,网 络投 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 。按照会议规则 , ' 钣 同一表决权在现场 投票 、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 以第 一次投票为准 ,本 次会议 无对 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无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的议案。 根据表决 结果 ,本 次会 议 的全部议案均获有效表 决通过 。 0护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规则》等相 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表 决 结果合法有 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 述 ,本 所律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卉程序符合 《 公 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 ;会 议表决程 序符合 《公司 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 :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无 副本 。 国浩律师(上 海)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为 国浩律师 (上 海)事 务所 《关于 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zO21 浙 年笫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到 / 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