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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医药:浙江医药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12-31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勤奋努力工作,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确保公司长远发展
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计划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为保证本激励计划在经批准后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考核目的
    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核心技术
人员的绩效进行考核,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体系,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
激励约束机制,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实
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速的长远发展。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的
工作业绩、能力、态度进行评价,考核评价做到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实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能力、态度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
绩效,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二、考核组织管理机构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考核工作。



                                  1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派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
称“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4、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批。

       三、考核程序
    1、每一考核年度由公司根据年度经营计划,通过与被考核对象的互动,确
定被考核人员当年的工作业绩指标,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2、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在每一年度结束后汇总考核数据,由考核工作
小组负责具体考核操作,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
    3、考核工作小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考核对象,如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
持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考
核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如确实存在不合理因素,可
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报复核结果并提出建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最终考
核结果。
    4、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的考核结果将由董事会存档,考核结果
保存期至少五年,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依据。

       四、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个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每年度一次。

       五、绩效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当年度可解除限售额度根据公司、个人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
定。
       (一)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3 年的 2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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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阶段      考核期间                     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9 年和 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
第一个解除限
                  2022 年度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售期
                              2、以 2019 年和 2020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19 年和 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
第二个解除限
                  2023 年度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售期
                              2、以 2019 年和 2020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在公司对应的解除限售期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100%达成,且激励对象的个人
考核结果为“合格”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可以全部解除限售,否则当期的限制
性股票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                 权重          综合评价得分
     工作业绩                 40%           工作业绩指标得分×40%
     工作能力                 30%           工作能力指标得分×30%
     工作态度                 30%           工作态度指标得分×30%

    2、具体考核指标
    (1)工作业绩指标(满分4分)
    工作业绩指标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数量、改革创新等指标。
    (2)工作能力指标(满分3分)
    工作能力指标指对完成本岗位职责所需的主要工作能力包括知识技能、判断
力、交涉沟通能力等。
    (3)工作态度指标(满分3分)
    工作态度指标包括工作执行力、积极性、敬业精神、责任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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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
    (1)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绩效得分      9~10         8~8.9       7~7.9       6~6.9         <6

 绩效等级       A             B          C           D            E

    (2)考核结果应用
    本办法下的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激励对象考
核结果等级须在C级及以上为考核合格,否则为考核不合格。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则激励
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附则

    1、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如果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
    3、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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