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8-12-05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经 2018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子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和《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
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负责具体执
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五条 子(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人)(以下简称“子公司总
经理”)为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的报告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负
有敦促本单位信息收集、整理以及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在子公司在出现本制度
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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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进行书面报告(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公司 OA
系统等)。
第六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七条 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公开披露前,
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会议文件及定期报表
1. 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及相关会议文
件(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2. 子公司的月度、季度或年度报告,包括生产、销售、财务等
报表。
第九条 交易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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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实际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条 风险情形
1. 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
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
5. 子公司决定解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处罚、被依法责令关闭;
6.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 子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子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出现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息;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子公司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13.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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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
1. 变更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5.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营销战略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等);
6. 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7.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8. 获得科研成果、重大奖励及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转
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拟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宣传报道;
10.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
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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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 提供信息的报告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不能超过两个工作日)负责;
2. 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公司 OA
系统等快捷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并及时报送与
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子公司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了
解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履行相应的程
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指定专人对相关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子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
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
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将追
究子公司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负有重大事项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
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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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
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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