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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再资环:中再资环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2021-09-18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为了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
了《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一方面,充分考虑到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诉求与利益,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现金分红;
另一方面,结合公司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应充分考虑到公司利
用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和自有资金,能够保证未来经营的进
一步稳健增长,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公
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符合利润分配原则的基础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
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
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⑴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
元;
    ⑵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⑵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⑶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
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派发现金、股票的利润分配方案之后,董事会
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实施。
    四、股东分红回报预案和政策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意见。
    2、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订分配预案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经监事
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提出
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现金分红最低
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
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
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五、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应结合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公司
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限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且需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上述经营环境或
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政策环
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
当年净利润或净现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 2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1-2023 年)》之盖章页)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