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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再资环: 中再资环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2-08-30  

                        证券代码:600217          证券简称:中再资环             公告编号:临 2022-041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以专人送达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7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7 人。本次会议的召

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形

成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 司 2022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二、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1
——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

实际需要,对《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

关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再
     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再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
     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 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
     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1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 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中
     金管理办法》”)及 《中再资 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制度。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             第二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
     金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制度所称相关词语是指:
2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一)公司是指中再资源环
     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境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二)《公司章程》是指

                                        2
    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
    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程》。
    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              (三)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金。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四)及时是指2个交易日
                                       内。
                                              (五)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
                                              (六)募投项目是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
    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投项
    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 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
3   利能力。                           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
    投 资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进 行 充 分 论 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资 风 险 , 提 高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效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4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度。
    制度。


                                       3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
    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简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
    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5
    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
    资项目的个数。                  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
    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 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管理。
    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
    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当包括以下内容: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
    集中存放于专户;                集中存放于专户;
6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
    放金额和期限;                  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
    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民币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 或独立财务顾问;
    的20%时,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内
    荐机构;                        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4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 民币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
    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的20%时,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
    构;                           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
    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 资料;
    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任。                           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
    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
    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
    提前终止时,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务及违约责任。
    止之日起2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八)商业银行连续3次未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
    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所备案后公告。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时,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
                                   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时,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2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                                      基本
7
    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                                     内容


                                   5
    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                                          合并
    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到第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七
    查专户资料情形时,公司可以终                                          条。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
    监管协议之中。
        第十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              第九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 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
    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 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予 他 人 、 委 托 理 财 等 财 务 性 投
8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
    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内容
    际使用情况。
                                                                          后移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
                                                                          至第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五章
    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募集
9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
                                                                          资金
    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
                                                                          管理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与监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督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
                                                                          分
    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时,公
    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


                                      6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
     时,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
     可 以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账 后 6 个 月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时,可以在募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
     置 换 事 项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
     过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鉴 证 报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
10 荐 机 构 发 表 明 确 同 意 意 见 并 披 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
     露。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
     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时,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 时,应当在完成置换后及时报告
     日 内 报 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                                           相关
     目实施地点时,应当经公司董事                                          内容
     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                                           后移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                                          至修
11
     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改后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                                            的第
     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                                          十九
     式时,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条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12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


                                        7
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本承诺;                          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           前述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
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且不得超过12个月。
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
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
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 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告下列内容:                      公司应当在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 所备案并公告。
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时 , 应 当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等;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时公告下列内容: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措施;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 等;
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8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
                                       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
                                       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
                                       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
                                       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 流动资金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
     易。                              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13
     流动资金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流 动 资 金 , 但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件: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 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超过12个月。                      计划的正常进行;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流 动 资 金 , 但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件:                              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9
    金用途;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 用);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四)保荐人、独立董事、
    用);                                  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保荐机构、独立董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事 、 监 事 会 出 具 明 确 同 意 的 意 审议通过,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
    见。                                    交易所并公告。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
    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 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
                                            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时,应当经
                                            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14 公 司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财务资助。
    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时,应当经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
    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
                                            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
                                            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
    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


                                            10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
                                    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
                                    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
                                    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用
     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途发生变更时,必须经董事会审
     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
                                    议通过,且由独立董事、保荐人
     目发生变更时,必须经董事会、
                                    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确同意意见。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15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
     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
     点时,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
     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11
     构的意见。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
                                    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
                                    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
                                    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
                                    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时,应当在提交董事 投项目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 更的具体原因;
     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16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
     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用);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
     意见;                         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五)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12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时,还应当比照 资产、对外投资时,还应当比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
     项目,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
     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投
     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投项
     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
     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投项目的
17                                                                  删除
     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
     或者协议(如适用);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
     文(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如适用);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如适用);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如适用);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文件。


                                    13
                                                                    基本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全部募
                                                                    内容
     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
                                                                    后移
     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
                                                                    至修
     程序:
                                                                    改后
18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
                                                                    的第
     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五、
     意的意见;
                                                                    二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
                                    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时(募投
                                    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
                                    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
                                    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
                                    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该项目的金额;                  新增
19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 内容
                                    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
                                    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
                                    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
                                    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14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
     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第二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
     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
     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新 增
20
     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 内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
     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
     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
     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新 增
21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内容
     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 ) 占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10% 以 上
     的,还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15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
     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
     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
     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 新 增
22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的 相 关 规 定 , 科 内容
     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超过
     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
     期继续实施时,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
     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 新 增
23
     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 内容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
     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
     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新 增
24
     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内容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16
                                          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
                                          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并
                                          进行自查。
                                               (一)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              (二)公司审计部为募集资
     结果。                               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部门,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存 在 重 大 违 规 情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形、重大风险或公司审计部没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
25
     按 前 款 规 定 提 交 检 查 结 果 报 告 结果。
     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
     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 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公司审计部
     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 告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
     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会的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
                                          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每
     集资金运用时,董事会应当对年 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26
     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报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专项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 及时公告。


                                         17
   年度报告中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站披露。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 否 定 结 论 ” 或 “ 无 法 提 出 结 资计划存在差异时,公司应当解
   论”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 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
   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 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时,公司
   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 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 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
   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
   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 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
   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 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 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27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证 报 告 。 公 司 应 当 予 以 积 极 配
   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
                                     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
                                     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18
                                    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
                                    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
                                    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
                                    容:
     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28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
     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进度的差异;
     告并披露。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
                                    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如适用);




                                    19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
                                       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
                                       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时,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
                                       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
                                       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有明确标注              第三十四条 除有明确标注
     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 外 , 本 制 度 所 称 “ 以 上 ” 含 本
29
     内 ” 、 “ 之 前 ” 含 本 数 , “ 超 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过”、“低于”不含本数。          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
30
     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
31 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起实施。                          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后的《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