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中再资环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年4月修订)2023-04-25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在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供销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
安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
监发〔2022〕4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财务总监任组长,财务部经理任副组
长,小组成员包括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的
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财务
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包括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相关人
员。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办公室负责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风险防范和处置的
日常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应与财务公司建立动态沟通机制,负责日常风险
信息交流、动态沟通、文件数据交接等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
映情况,以便及时按照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四条 办公室应收集各方风险评估专业意见,专业意见至少应
包括财务、审计、法律方面,相关专业意见由各部门负责人书面签
字确认。办公室在综合各方评估信息后,向领导小组书面提交金融
业务风险评估报告,整理保存相关档案。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开展
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
期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汇报工作,按有关规定出具金融业务风
险评估报告,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一)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
有有效《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应取得其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的情况,领导小组通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金
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二)在发生金融业务期间,每半年取得财务公司的财务报
告,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金融业
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与
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应当强化
现金管理科学性,结合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资金支出情况,对报告
期内资金收支的整体安排及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是否将影响正常生
产经营作出必要说明,包括是否存在重大经营性支出计划、同期在
其他银行存贷款情况、在财务公司存款比例和贷款比例及其合理
性、对外投资理财情况等。
(三)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重大公开负面信
息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
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七条 在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股权交易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五)财务公司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进行整顿;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积极与财务公司沟
通,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向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报告寻求
帮助;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
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
订、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相
关职责,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应包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
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服从
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
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
导,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主动与财务公司对接沟
通,积极协助财务公司采取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
蔓延。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在与财务公司充分沟
通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重新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
要时对存款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禁止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
款:
1.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
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2.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
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
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
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4.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
化,公司将适时视情况修订本预案。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