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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山铝业: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2016-04-27  

						 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32
  债券代码:122479        债券简称:15 南铝 01
  债券代码:122480        债券简称:15 南铝 02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铝业”或“公司”) 于2016

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期间,使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项等资金。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公司拟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建设部门、采购部负责确认付款进度,

履行审批手续,确认付款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项目建设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募

投项目建设进度按月编制募集资金支付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额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支付合同;

   2、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项目建设部门、采购部填制付款申请单,
并注明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公司财务部对一定期间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进行统计,编制《募集资金

偿还以银行承兑汇票垫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情况的专项报告》,聘请有资质的审

计机构进行审计,取得《募集资金偿还以银行承兑汇票垫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出具《保荐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和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支付的募投项目

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督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

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已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

   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专字(2016)第

000162号《关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偿还2014年12月1日至

2015年3月31日以银行承兑汇票垫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情况的专项报告的鉴证报

告》,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垫付募投项目金额共
计278,157,101.87元。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垫付募投项目相关

款项,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

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

目资金并以募投资金等额置换。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进一

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

金并以募投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南山铝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

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南山铝业董

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国信证券对南山铝业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