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15南铝02”2016年付息公告2016-09-20
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79
债券代码:122479 债券简称:15 南铝 01
债券代码:122480 债券简称:15 南铝 02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5 南铝 02”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9 月 23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9 月 26 日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
年9月25日发行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
简称“15南铝02”、“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22480.SH)至2016年9月25日将期满1
年。根据本公司“15南铝0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
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面向
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南铝02
3、发行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22480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发行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8、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40%。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对于逾期
未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
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20%。
9、起息日:2015年9月26日
10、年付息次数:1次
11、每张派息额:人民币4.40元(含税)
12、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4.40%
13、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9月26日
14、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
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信用等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7、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2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
“15南铝02”的票面利率为4.40%,每手“15南铝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
为人民币:44.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
发利息为:35.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
发利息为:39.6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23日
2、除息日:2016年9月26日
3、付息日:2016年9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9月2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南铝02”持有人(界
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内,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
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
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前宋村
联系人:隋冠男
咨询电话:0535-8616188
传真:0535-861623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系人:徐巍、孙婕
电话:021-60933183
传真:021-60936933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