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1-24
股票代码:600219 股票简称:南山铝业 编号:临 2018-072
债券代码:122479 债券简称:15 南铝 01
债券代码:122480 债券简称:15 南铝 02
债券代码:143271 债券简称:17 南铝债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1316 号)核准,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完成配股发行,
本次配售增加的股份总数为 2,699,378,625 股,募集资金总额 4,588,943,662.50 元,
扣承销保荐费 41,300,492.96 元,剩余募集资金金额 4,547,643,169.54 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转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对此出具了和信验字(2018)第 000072
号《验资报告》。
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余额为 4,547,643,169.54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经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
过,公司在下列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帐号 划付金额(元)
1 工行烟台龙口高新分理处 1606036819200021727 1,400,000,000.00
2 浦发银行烟台龙口支行 14630078801600000159 300,000,000.00
3 中行龙口南山支行 227337400884 347,643,169.54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378040100100065438 1,500,000,000.00
5 中国民生银行烟台分行营业部 630447554 1,000,000,000.00
合计 4,547,643,169.5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上述
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银行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
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年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群伟、孙婕可以随
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
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
证复印件)。
5、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
方式抄送给国信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具体金额以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为准)
的 20%的,公司及银行应当在当日 17:30 前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向国
信证券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
国信证券更换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
司和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
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公司、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