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铝业: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负责人;
(六)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八)公司涉及的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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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
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
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
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
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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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
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
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
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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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办法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
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
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
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
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交所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上交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本行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
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
告。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
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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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
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
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
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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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
核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
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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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
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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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
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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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八)获得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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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重大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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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
上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
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
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上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上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交所
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
项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
交所备案,经上交所登记后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
经上交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
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上交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
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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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经营性土
地等资产,以及出售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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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
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
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三)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
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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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
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
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上交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向上交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交所要
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十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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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务代表主要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
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六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子公司董事长以及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中的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
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经理层在信息披露承担方面承担以下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
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及交接时间等内容签名确认。
第五十八条 监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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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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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六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办法所规定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
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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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员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
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
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
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
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
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上
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九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
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
第七十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
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
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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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
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海南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
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七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
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
提供)。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七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七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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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海南证监局
和上交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四条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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