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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航: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2022-01-08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2 月 10 日,贵院作出(2021)琼破申 8-18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航控股)、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航
空有限责任公司、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
任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
司、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上十一家公司合称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提出的重整
申请,并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1 年 10 月 31 日,贵院裁定批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由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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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2021 年 12 月 30 日,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向管理人提
交《关于协调海南高院尽快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
告》(以下简称《报告》),称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在管理人
的监督下依法高效执行《重整计划》,目前已经符合《重整计
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为此,海航控股请求管理人协
调贵院在 12 月 31 日前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
理人负责监督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现将
相关情况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
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一)战略投资者依照《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
的规定,全额支付投资款;
    (二)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
已经支付完毕,应当清偿的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已经清偿完
毕;
    (三)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项已经分配
完毕,或留存足额现金用于清偿该等债权;
    (四)应当向战略投资者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划转至战
略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账户;
    (五)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登记至管理人
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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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已经向留债债权人发
出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明确留债安排。
    二、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
    根据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提供的情况以及管理人监
督执行的情况,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向管理人提交的《报
告》中提及的情况属实,其中:
    战略投资者海南方大航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
航空)已依约全额支付投资款;已经发生的各项重整费用已
支付完毕;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已清偿完毕;普通债权现金
清偿款已根据债权人的需求完成清偿,并针对尚未提供银行
账户、债权存在争议或者债权人要求暂不清偿的情形进行了
充足预留;应向方大航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全部划转至其指
定的证券账户;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登记至管
理人的证券账户,并已经根据债权人的需求启动股票划转工
作;针对留债的债权人,已向全部留债债权人发出留债清偿
方案确认书。
    因此,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依法
执行《重整计划》,目前已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标准,《报告》所述情形属实,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
司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故请求贵院裁定确认海航控股等
十一家公司执行完毕《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
子公司重整计划》。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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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页无正文)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 年 12 月 30 日印
发
                                            (共印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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