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4-20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太龙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认定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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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第八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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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存在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作公司
关联人名单并及时更新。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经办责任人员应当仔
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该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则
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
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十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
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
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
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
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或在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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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下同)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可由总经理办公会
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由
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前款标准,如
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
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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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五)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六)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七)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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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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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
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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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或者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情况。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
增减值较大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的合理性和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或者燃料、动力、销
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
务等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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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
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
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
应当每3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
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
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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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达到本制度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
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
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
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
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
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
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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