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0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太龙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会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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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
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
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第(二)、(三)、(四)、(五)、(六)
项情形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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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
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前沟通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和议程由董事长审定,并纳入会议通知。
召开定期会议,董事长应当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相关事项纳入会议议题;由董事长提议召开的临时会议,由董事长确
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之外的人员提议召开的临时会议,董事长可根
据提议人的要求确定和增减议题。
会议议题一经确定,相关提案即成为董事会会议议案,纳入会议
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方式,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
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或组织安排与所有董事,尤其是与独立董事的沟通
和联络,及时向议案提出人转达董事对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答复
董事提出的问询,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
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
表决所需的信息、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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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对其职责范
围内的董事会议题,按照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提前召开会议进行审
议,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提供必要的资料或信息。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向董事会会议汇报专门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议题
的审议意见。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对象为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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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
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智能终端远程电子签名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签名等
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范围参照《公司章程》等关于董事会职权
范围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按照会议议程上所列顺序对每个议案逐
项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案一并讨论。会议议案由主持人或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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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的其他人员宣读,说明议案的主要内容。
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
意见;董事会应当保障每个与会董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在征得
主持人同意后,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就有关事项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会议上若出现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董事发言的情形,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应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三)董事的提名或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以及前述
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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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对拟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
决,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按照会议议程对所有议案审议后,应当逐项
进行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
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推迟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议案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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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议议案无论是否经表决通过,董事会会议均应形
成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七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各项内容均应记入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决议
等材料存放于公司以备查,存放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出席会议的董事、会
议列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应对会议资料、决议内容承担保密责
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有关董事和总经理
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就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督促;每次
召开董事会,可由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就其负责检查的董事会
决议的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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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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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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