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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龙药业:太龙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5-28  

                        证券代码:600222            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 2022-037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公司子公司需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利

息及罚息等相关费用共计1,165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目前已根据二审判决结

果计提诉讼损失共计1,165万元。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高级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启动追偿;本次诉讼事项

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

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被诉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1 月,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君堂”)的供应商安

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和堂”)与正奇国际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奇保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正奇保理向源和堂提供 1,000 万元保理“可循环额度”,源和堂通过

向正奇保理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获得正奇保理提供的保理融资款;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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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才、袁学友、宋美芳、刘苗苗、袁志强、孙高锋(以下简称“袁学

才等六人”)与正奇保理签订《保证合同》,对源和堂回购应收账款的

义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同日源和堂将对桐君堂享有的应收账款

1,322.50 万元转让于正奇保理。2019 年 1 月,时任正奇保理控股股

东正奇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的陈登辉先生就任源和堂董事。

截至 2019 年 12 月 4 日,桐君堂已向源和堂结清应收账款并取得源和

堂出具的对账确认函。2021 年 3 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源和堂破产重整申请。

      2021 年 7 月,正奇保理因与源和堂的保理合同纠纷,向安徽省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袁学才等六人共同向正奇保理

连带清偿保理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共计 1,231.10 万元;同时

请 求 桐 君堂 向正奇 保 理 清偿 货款并 承 担 违约 金等相 关 费 用共 计

1,722.87 万元。

      2021 年 12 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书((2021)皖 0103 民初 10415 号),判令袁学才等六人应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就源和堂欠付正奇保理保理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

共计 1,156.21 万元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正奇保理的其他诉

讼请求。

      根据一审判决,正奇保理已向源和堂主张回购债权,且该债权已

经破产法院裁定确认,其对桐君堂不再具备债权人资格,故正奇保理

要求桐君堂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即桐君堂无需承担任何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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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 月,正奇保理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袁学才等六人共同向正奇保理连带清偿保

理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共计 1,216.80 万元,桐君堂向正奇保

理清偿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共计 1,722.25 万元。

      同时,袁学友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将一审原告正奇保理、一审被告桐君堂、一审第三人源和堂列

为被上诉人,请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对

上诉人袁学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求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

诉人承担。

      二、本次诉讼裁判情况

      桐君堂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作

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 01 民终 3419 号),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1)皖 0103 民初 10415

号民事判决;

      2、桐君堂于二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正奇保理支付保理融资款

本金 950 万元、利息 68.23 万元、罚息 134.98 万元以及正奇保理为

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3 万元;

      3、袁学才等六人于二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判决第二项中桐君

堂不能清偿的部分,与源和堂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正奇保理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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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一审案件受理费 125,252 元,由正奇保理负担 35,252 元,桐

君堂、袁学才等六人共同负担 9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桐君堂、

袁学才等六人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50,504 元,由正奇保理负

担 36,832 元,桐君堂负担 88,420 元,袁学友负担 125,252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桐君堂的一个银行账户中1,230.48万元资金

被申请财产保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4%。除上述被

冻结银行存款外,不影响桐君堂其他资金的正常使用。

      公司目前已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计提诉讼损失共计1,165万元。公

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相关单位

和人员启动追偿;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