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太龙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20
证券代码:600222 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 2022-062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第 15 号解释”)进行的
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概述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第 15 号解释,规定了关于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
合同的判断。
根据第 15 号解释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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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2 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 2022-062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第 15 号解释的
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根据第 15 号解释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
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
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
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
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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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
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
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
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2)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
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
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
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
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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