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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松江: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12-04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 松江               公告编号:临 2020-100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原告
     涉案的金额: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涉案金额为:回购基础价款及回购溢价
款共计 387420000 元、案件受理费共计 1048176 元;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涉案金额
为:房屋租金、取暖费及违约金等合计 919770.5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调解、判决
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
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近期涉及诉讼事项的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松江集团、松江恒泰与天津信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信托”)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松江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松江恒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2020)津 02 民初 2054 号、2055 号《民
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津 02 民初 2054 号案件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
    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
    2019 年 6 月 14 日,天津信托与公司、松江集团及松江恒泰签订《天津松江
应收账款转让(回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天津信托以 180000000
元受让公司持有的其对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债权 220000000
元(以下简称“标的权益”),公司应按主合同约定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前溢价回
购标的权益,溢价率为 12%年化,回购价款合计 205620000 元。公司以其持有的
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7699.9984 万元注册资本对
应股权(占比 44%)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
记;松江集团以其所有的天湾园公建 1 号楼房产、松江恒泰以其所有的恒盛广场
80 套房产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松江
集团、松江恒泰同时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主合同到期后,因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回购价款,公司、松江集团及松江恒泰
未能履行担保责任,故天津信托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出具(2020)津 02 民初 2054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如下协议:
    (1)公司应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偿还天津信托如下债务:①全部回购基
础价款共计 180000000 元;②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产生的回
购溢价款 25620000 元;③自 2020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以回购基础
价款 18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化 12%计算的回购溢价款 5700000 元;④本案减半
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565885 元;如公司未能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向天津信托偿
还上述全部债务,则公司应以未付回购基础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19.8%标准,
自 2020 年 11 月 30 日起向天津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天津信托有权对公司出质的股权在《质押担保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
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天津信托有权就公司对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
220000000 元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4)天津信托有权对松江集团抵押的天湾园公建 1 号楼房地产,在《抵押
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天津信托有权对松江恒泰抵押的恒盛广场 80 套房产,在《抵押担保合
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松江集团、松江恒泰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7)上述给付事项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就本案诉争的债权债务清结,别
无其他争议。
    (二)(2020)津 02 民初 2055 号案件情况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
    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
    2019 年 6 月 18 日,天津信托与公司、松江集团及松江恒泰签订《天津松江
应收账款转让(回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天津信托以 150000000
元受让公司持有的其对松江恒泰应收债权 188000000 元(以下简称“标的权益”),
公司应按主合同约定于 2020 年 6 月 27 日前溢价回购标的权益,溢价率为 12%
年化,回购价款合计 168300000 元。公司以其持有的卓朗科技 6300 万元注册资
本对应股权(占比 36%)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
押登记;松江集团以其所有的天湾园公建 1 号楼房产、松江恒泰以其所有的恒盛
广场 64 套房产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松江集团、松江恒泰同时为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主合同到期后,因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回购价款,公司、松江集团及松江恒泰
未能履行担保责任,故天津信托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出具(2020)津 02 民初 205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如下协议:
    (1)公司应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偿还天津信托如下债务:①全部回购基
础价款共计 150000000 元;②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6 月 27 日产生的回
购溢价款 18300000 元;③自 2020 年 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以回购基础
价款 15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化 12%计算的回购溢价款 7800000 元;④本案减
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482291 元;如公司未能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向天津信托
偿还上述全部债务,则公司应以未付回购基础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19.8%标准,
自 2020 年 11 月 30 日起向天津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天津信托有权对公司出质的股权在《质押担保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
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天津信托有权就公司对松江恒泰享有的 188000000 元应收账款优先受
偿;
    (4)天津信托有权对松江集团抵押的天湾园公建 1 号楼房地产,在《抵押
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天津信托有权对松江恒泰抵押的恒盛广场 64 套房产,在《抵押担保合
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松江集团、松江恒泰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7)上述给付事项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就本案诉争的债权债务清结,别
无其他争议。
       二、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西青修园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津 0111 民初 1685 号
《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通”)
因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弼健”)、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
医院(以下简称“西青修园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0)。松江恒通已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
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天津弼健、西青修园堂银行账户存款 986028.01 元。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 0111 民初 1685 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天津弼健、西青修园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
给付原告松江恒通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房屋租金 707748 元并
支付截算至 2020 年 9 月 4 日的逾期违约金 76264 元(以 285099 为基数,按日万
分之五计算,计算期间 2019 年 3 月 21 日-2020 年 9 月 4 日)。
    2、被告天津弼健、西青修园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
给付原告松江恒通垫付的 2016 年至 2019 年三个采暖季的暖气费用 117857.5 元,
并支付截算至 2020 年 9 月 4 日的利息 17901.08 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班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100 元,由原告松江恒通承担 601
元(已收讫),由被告天津弼健、西青修园堂负担 6499 元、保全费 5000 元,全
部由被告天津弼健、西青修园堂负担。(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被告应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调解、判决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
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津 02 民初 2054 号;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津 02 民初 2055 号;
    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 0111 民初 1685 号
    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 0111 民初 1685 号。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4 日